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,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,而事实上,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,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。厂商钟爱明星代言,也愿意下血本,想要明星不代言广告难。据公开资料显示,斯达舒刚2009年上市时,修正药业就曾向央视支付了巨额广告费,采用轰炸方式每天播放12次,整整播了近一年。虽然广告“恶俗”,但却让消费者记住了“斯达舒”,而且直接带动了销售额的增长。修正药业集团于1995年5月由董事长修涞贵创立,从一个亏损400万的小药厂变成一个年销售额达百亿元的集团公司。在2012年的“毒胶囊”事件里,修正药业代言明星孙红雷、张丰毅、陈建斌等分别代言了斯达舒、六味地黄胶囊等多款产品,仅孙红雷一人的代言费每年即达200万。有媒体报道称,修正药业一年光是花在明星代言上的钱就达近千万元。
一方面名人代言人在广告中获得丰厚的广告报酬,却并未承担相应的义务;另一方面,广大消费者由于对名人代言人的信任产生损害,却无法获得来自于代言人的任何赔偿,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极大的不对称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55条: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、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,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”。这一条是非常严厉的,可惜目前为止,我们只在《食品安全法》当中看到如此规定。对明星代言药品,相关司法解释中,只有涉及假药时才有可能以共犯论处。显然,这些法律条款对当下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的乱象根本就是牛栏关鸟。明星在享受其广泛权利(获得丰厚报酬)的同时,必须履行他应尽的义务(因信赖而产生的基本的审查义务)。只有这样,才能体现利益与风险并存的精神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