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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不是什么大明星,现在大家都十分注意自己的形象。被记者拍照登报,算不算是侵犯肖像权?侵犯肖像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?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介绍,欢迎阅读!
肖像权
案情简介:
某报社记者发现一辆卖串串香和臭豆腐的小吃车前人头攒动,一群人围着小吃车正在大快朵颐,吃完的签子、一次性碗筷和餐巾纸、塑料袋扔的满地都是。便拿出相机将现场脏乱差的情形拍了下来,几天后报道刊登在报纸上。不料,一位当事人看到报纸以后,认为报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,要求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。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?
法律分析: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00条规定:“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”《民通意见》第139条规定:“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、商标、装饰橱窗等,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。”
虽然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。但是,公民行使肖像权在某些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,不是对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可以提起侵权诉讼。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:1、签订肖像权使用合同。2、依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。在一些情况下,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时,及时未经本人同意,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,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。比如,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是可以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,但同时该肖像必须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,是为新闻报道服务的,要避免侵犯该肖像权人的隐私权。
本案中记者在采访中,对一些污染环境、没有社会公德的人和事,通过照片和写文章的方式进行了揭露曝光,行使的是正常的舆论监督,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,并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,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当事人的肖像,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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